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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入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量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没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⑴虚假承诺收费在1000元以下或支付介绍费在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的罚款;

  ⑵虚假承诺收费在1000元至5000元或支付介绍费在500元至25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⑶虚假承诺收费在5000元至10000元或支付介绍费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⑴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的罚款;

  ⑵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⑴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⑵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500元至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3)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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