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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3)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2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1)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2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200元至5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500元至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超标准、违规收费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对有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收介绍费并处以下罚款:

  (1)虚假承诺收费或介绍费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虚假承诺收费或介绍费在1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虚假承诺收费或介绍费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虚假承诺收费或介绍费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收并处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元至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2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6、未按规定接收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按规定重新接收年度检查,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追回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的本所资产;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1)非法处置的资产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非法处置的资产在1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非法处置的资产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8、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元至2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9、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3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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