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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4)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1)情节轻微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多件的,或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情节轻微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产生后果或损失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产生较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量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超越业务范围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0%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元至1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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