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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1)情节轻微的,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造成错证的,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造成假证的,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量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1)情节轻微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能及时补救,未造成后果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未能及时补救,已造成后果的或私自出具公证书多件的,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1)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故意行为的,能及时召回出具的公证书,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故意行为的,不能及时召回出具的公证书,产生不良后果的;或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达到3件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1)情节轻微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挪用公证费数额较小或者侵占、盗窃重要公证专用物品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侵占、挪用公证费数额较大或者侵占、盗窃重要公证专用物品的,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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