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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量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初次非法执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2、多次非法执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多次非法执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以上细则在试行期间,如司法部、省司法厅有新的规定,以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证管理

  一、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量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1)情节轻微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但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回扣数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1)情节轻微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多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或超标收费数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1)情节轻微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但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1)情节轻微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但能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报酬数额较大,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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