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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执法时限制度)对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时限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根据该类案件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办案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一条 (裁量权审核制度)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力度,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要经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或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凡系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议制度)规范行使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司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局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附件二: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

第一章 律师管理

  一、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量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停止在非注册所执业,退还代理费,投诉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停止在非注册所执业,退还代理费,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继续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对所犯错误有所认识,投诉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承认错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后,退出代理,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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