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802号)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200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一、做好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一)备案管理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临床实验室等)均须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登记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受理部门:医政处。
(三)备案程序
1、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2、备案申请。
(1)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办医院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2)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其它行业部门(如科工贸信委、检疫检验、教育、药监等)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实验室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备案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已备案登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名单告之其监督管理部门。
(四)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备案申请书(3份)。(样式见附件1)
2、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份)。
3、《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或《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及其电子版(从软件系统导出并打印,正反面打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