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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0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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