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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到2015年即“十二五”末,市区全部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各县、区按热量收费的居住面积要达到占居住建筑集中供热总面积的80%。

  (四)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改造工作量,“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

  市区和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以《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和《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市多年来供热计量收费经验,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50%执行。

  (二)把牢四个关口。一是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不能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三是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四是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明确部门职责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将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实行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首次在本市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辖区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不断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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