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出3项以上科技新建议,经实践检验和被采用单位评议鉴定,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1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中(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至少有1项在市级以上2名同行专家评议中,公认为技术优秀,有创新,或获得省(部)级有关评奖项目的提名。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由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的合著,不包括编著)。
第十二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评审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熟悉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等,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二)论文条件
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论著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