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内容;
(六)各单位业务组成、工作特色、服务公众和工作及其他个性需求等类别的栏目。
(七)其它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必须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可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页内容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等内容。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是对各单位网站栏目的归集和整合,门户网站信息与各单位网站信息在更新维护上实现自动同步。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和存储。保障网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网站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确定密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密级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有关保密的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涉密计算机不得上因特网,涉密计算机必须在明显位置张贴标志,上因特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必须严格把关,按审批程序发布信息,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和帐户的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帐户口令和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