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集中供暖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函复
(宁价费发[2010]2号)
银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相关问题的请示》(银价发[2009]4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期限的通知》(宁价费发[2008]65号)、《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42号)规定:集中供暖增容费是指锅炉房和主管网的增容,收取对象为新参加集中供暖用户。
二、关于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收取增容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经发[2000]35号)第二条规定:“用户要求供暖增容,根据供暖企业供热平衡技术要求允许,可就近从供热外网选定接头处,从选定的接头处至入室,此间所用材料及用工均由要求供热的用户承担。”主要是指分散供暖的用户,因热源拆除,原来没有交过供暖增容费,现要求参加集中供暖,从就近集中供暖主管网接头处至入室,此间所用材料及用工均由要求供热的用户承担。对新参加集中供暖的用户不执行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