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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教综治[2009]9号)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出台,为今后加强和规范高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管理程序和行为。为做好该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促进平安校园创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要大力学习宣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校师生都要学习知晓,校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学校专职消防管理工作机构和校内所有消防工作管理人、责任人要重点学习。要利用校报、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深入学习该规章的氛围。要将规章张贴到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家属区,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宣传。同时要加强常规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每届大学新生都必须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二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领导体系及日常工作机构。各高校要按照新规定,尽快制定或修订消防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要落实工作经费,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三是要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和应急演练。各高校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常规检查,检查的内容要对照规定一项不漏,同时要做好平时消防工作的档案管理。要积极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四是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校内各二级单位制定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开展的消防演练资料要报送学校消防专职工作机构备案,校级消防管理专职机构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消防检查和整改落到实处。我厅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到学校抽查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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