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对当前服务业重点发展的领域,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物流业
1、对投资新建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仓储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设施新建、新增和技术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5%征收,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
2、对投资新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当年新购置(开发)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以内的贴息。
4、对新获国家认定的3A级以上(含3A)物流企业,自获认定年度起,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量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商贸服务业
1、对投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征收。
2、对投资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征收,减半征收其他地方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3、对投资新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征收,减半征收其他地方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50%奖励,后三年给予30%奖励。
4、对投资新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室内农贸市场或“农加超”(不包括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由同级财政按2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旅游服务业
1、对年旅游业务地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年旅游业务地接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3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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