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企[2008]1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2007〕21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
(六)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第六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