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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2010)

  本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县市的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领导、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章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第六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防护。

  本细则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七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

  经批准列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其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口疏散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组建救援队伍并组织防护演练。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对涉及重要经济目标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加强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手段建设。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设备和要害部门,应当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对不易转入地下的,应当采取防护加固、隐蔽伪装或应急转移等措施。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宜昌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十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同级军事机关要求负责组织修建。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配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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