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 川发改价检〔2010〕90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争当价格认证工作排头兵,推动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发改委《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关于继续加强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按国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认证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的规定,决定对2009-2010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1、市、州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12个。
2、县(市、区)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按全省规范化建设达标的40%比例确定,计54个。
3、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个人按参加了全省价格认证中心上岗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15%比例确定,计101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9号)执行,其中先进集体评分标准从100分增加至120分,新增档案管理规范一项20分,专人负责归档,及时完整为20分,无专人管理扣10分,不完整扣10分。先进个人评分标准不变。
三、考评推荐办法
1、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在获得创建国家规范化建设单位中产生。县级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由各市、州价格认证中心按分配名额考评,推荐上报,由省中心审核确定;市、州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由各市、州价格认证中心上报材料,省中心统一考评、打分,按分值取前12名。
2、价格认证工作先进个人:在灾后重建、抗击洪水和泥石流灾害以及价格认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市、州物价局按分配名额推荐上报,省发改委考评确定。
四、上报材料
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由市、州物价局签注意见后于2010年11月1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