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3、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5、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6、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7、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8、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适用备案管理的产品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备案的文件;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适用报告管理的产品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1、报告产品的正式文件;
2、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审批表、备案表的复印件;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各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包括上一年度所有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四、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和《通知》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保险产品管理,及时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呈我局审批、备案或报告。同时,应对现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并将其纳入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情况纳入“两个体系”考核,如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或未严格执行已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将依法予以严惩。
五、各公司在产品申报过程中如有不明事宜,或在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黄静、黄道荣、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