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
(赣保监产险〔2008〕24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辖内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监局对辖内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实行审批、备案、报告三种方式。
(一)审批管理
对中国保监会依法要求审批的险种,各公司在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应当在总公司同意后,报保监局审批。目前,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应进行审批的险种包括: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备案管理
各公司自行拟定除适用审批管理以外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总公司已报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在总公司批准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江西保监局备案。
(三)报告管理
各公司使用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或者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组合式使用,应在总公司批准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江西保监局报告。
二、各公司对保险产品应区分审批、备案和报告不同管理形式,以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送相应的材料。电子文本可以采用邮寄磁盘、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发送电子邮件的,应在报送材料上注明。所有产品申报材料必须有省级分公司申请的正式文件,并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一)适用审批的产品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审批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