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积极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从2009年底开始,全市3年内集中接收较大数量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各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强化安置措施,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省安置办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的退役士兵,妥善进行安置,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六)认真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搞好服务,提供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关心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凡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对拒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