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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皖新出[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的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分别为: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发布通告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通告具有约束性和告之对象的广泛性,可采用张贴的形式或通过媒体公布,无主送、抄送。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但在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用。通知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受文单位的专指性和较强的时间性,同时还具有行文简便、写法灵活、种类多样的特点,主要有指示性、发布和转发性、事务性和知照性四种。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通报应有针对性,通报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缩小,不得推测。通报属下行文,具有明显的宣传、教育、沟通信息的作用,其制发与处理一般要求及时、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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