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皖新出党组[2008]9号)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皖办发[2007]1号),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机关和审读室、信息中心、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省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
(九)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式
(一)定期报告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发生的所列事项内容报局人事教育处;报告有关事项采用书面形式,一律由本人填写《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也要按时填报予以明示。
(二)日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