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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四、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政务环境。对旅游开发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按期办结。在项目引导资金、贴息贷款、税费减免和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大力改善旅游业发展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林业、市政部门应当优先对重点旅游城市、重点旅游景区、重点旅游道路进行绿化,建设森林公园,发展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景区内部及周边、景区支线公路两侧的环境整治,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旅游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予审批新建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已建成的应逐步淘汰或搬迁。凡获准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当地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开通路、水、电、通信等并达标。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景区的综合治理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卫生、食品部门要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卫生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严格旅游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上涨。重点旅游县要健全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便民的旅游投诉制度。
  五、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和结构优化。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应当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各级政府及其国土、水利、林业、住建、旅游、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制定实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措施。省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旅游景区应当实行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旅游景区可以实行企业化经营,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经营者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的游览和交通、公用事业、服务等项目。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养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创新投融资和贷款担保机制,加快旅游产业化步伐。引导大中型煤炭企业等向旅游业投资,推广民营企业开发经营绵山、皇城相府等景区的模式,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具有世界先进管理水平的旅游专业企业。
  六、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投入,积极研究在各级预算中专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增加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重大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等问题。研究制定收费公路对旅游用车的减免费办法。转型企业投资旅游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支持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投资兴办旅游业项目。农民利用自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农产品开展乡村旅游,享受农业产业政策。政府应当奖励创建全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5A级景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乡镇)、示范村以及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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