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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清理和纠正系统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的;在办理企业登记和年检业务过程中,强行搭车收费、搭车订报刊或者强迫企业接受服务的;在日常市场网格巡查中,变相向监管对象征收“市管费”、“个管费”的;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企业捐赠、捐献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及时地进行清理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控制对企业“三检”行为。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坚决撤销那些脱离实际、对推动工作没有积极作用的项目,在切实加强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规范管理基础上,不得面向社会和企业擅自新增或变相开展其他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的规定,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凡不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一律不得检查。同时,市场监管、消保维权、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对内容重复或时间冲突的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进行充分协调,能够合并的,应进行合并;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实施联合检查。消保维权、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举报案件投诉信息和罚没财物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被监测人检验检测费用,其所需检验检测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按相关规定合法进行提取和处理。
  (四)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认真落实从中央到省、市应对金融危机和支持我市企业“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继出台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缓政策,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精神,把工作的重点转到服务上来,加大相关扶持政策,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完善相关服务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和便利,不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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