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由拟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会同园区内三家以上拟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综合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立单位以项目为依托提出申请,经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及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综合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未提出新的项目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资格自动取消,拟再次开展创新实践基地工作时,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代招博士后和青年英才。
代招博士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由流动站代招,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青年英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以项目为依托,经聘用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兼职或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招收青年英才,需经园区及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第十七条 代招博士后的在站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青年英才的在站工作时间根据项目的需要决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主动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开展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应签订协议,就完成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代招博士后原则上纳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