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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办[2008]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铜政〔2005〕35号)精神,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颁布的标准认定。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参照我市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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