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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办[2008]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评残工作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残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制度,做到残情清楚,证据确凿,等级准确。

  第三条 评残适用的对象,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残疾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6〕110号)执行。

第二章 评定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伤残的认定,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定的种类

  (一)新评:限于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评残对象必须在医疗终结3年内申请评残,有原始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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