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政发〔2008〕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确认程序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