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
(4)制定打击煤矿事故瞒报措施及执行情况。
4、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气象局,区县政府。
(1)是否落实暴风、暴雨、雷电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
(2)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机构,保障措施、职责分工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3)推进煤矿防雷电标准化建设,专项治理煤矿没有防雷电设施或防雷电设施不达国家标准问题,严格执行煤矿防雷电设施合格证制度。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督查各重点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执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督查内容为:
1、煤矿企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区县政府)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煤矿企业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是否能确保井下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并坚持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制度及落实情况。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问题,企业是否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是否认真落实《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6万吨及以下矿井是否配备专职技术人员,6万吨以上矿井是否建立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置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体系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煤矿技术管理机构并建立技术管理体系,是否加强和改进现场管理。是否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工作。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是否经过安全核准,及履行“三同时”手续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开工建设和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而生产现象。生产矿井是否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是否具备独立、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并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高瓦斯矿井每个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做到抽、掘、采平衡。矿井是否实现采掘风动一体化,是否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正常。矿井是否配齐专职值机员,是否配备专线电话。矿井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