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并进行贯彻落实。
(3)是否对煤矿安全生产指标进行分解,并形成安全生产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的激励机制。
(4)是否层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5)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煤矿是否按规定配齐驻矿监管员。
(6)瓦斯治理攻坚战深化开展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先抽后采”,煤矿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全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是否全面完成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确定的16种类型的关闭矿井任务及解决存在的问题。
(8)是否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9)是否存在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
(10)安全基础管理是否规范,煤矿安全基础信息档案是否健全,安全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落实各种制度的记录是否健全、规范、真实。
2、开展以煤矿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区县政府。
(1)是否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扎实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是否制定2008年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3)是否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
(4)是否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5)是否对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实行整改销号。
(6)“隐患排查”第二重点时段(汛期及奥运会期间)工作开展情况。
3、事故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情况。责任单位:市、区县监察局,市安监局。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贯彻落实情况。
(2)是否对2007年至2008年1季度的事故煤矿的责任者进行追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