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l )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 )调遣地震灾害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3 )部署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
(4 )组织市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5 )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呼吁援助;
(6 )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跨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2、Ⅲ级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级政府直接面对灾害,其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主体。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的基本程序是: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行动: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Ⅳ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Ⅳ级响应,震区县、区政府是地震应急的主体,由县(区)长担任指挥长。Ⅳ级响应的基本程序是:
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行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所在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行动:市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协调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救援工作,部署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必要时市消防支队、武警部队、军分区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搜索并抢救被压埋人员。
2、次生灾害防御。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采取紧急处置。中省直单位及各部、委、办、局对本系统内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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