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已投产企业治理整顿
1、加强环保服务和指导,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环保部门要主动协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环保专家与各企业结成帮扶对子,积极为企业环保达标治理提供技术服务。要加强焦化企业环保工作岗位工人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规范运行操作,推行焦化环保岗位持证上岗,进一步提高焦化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实现焦化企业稳定达标。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成运行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进一步加大环保管理力度,对未达标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结合环保专家会诊意见,针对我市焦化企业环保验收后遗留的问题,以及部分企业存在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一厂一策制定环保达标治理计划,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具体治理内容及完成时限详见附件2。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加快淘汰焦化行业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决定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焦炉。牵头单位:市经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环境风险管理
1、进一步完善焦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2009年9月30日前,吉伟、聚丰、龙洋焦电三户焦化企业要完善化产罐区围堰、事故水池及导流沟、厂界围堰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其它企业要完善化产罐区围堰、事故水池及导流沟二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防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污染事故,消除对桃山水库饮用水源和倭肯河的环境污染隐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焦化企业环保监管。进一步落实市环保局监察、区县领导包保、区县环保局驻厂监管、群众代表监督四级监管制度。区县政府要向辖区内的焦化企业安排环保工作包保领导,定期深入企业检查指导,解决重点难点环保问题。各区县环保局要对焦化企业派驻监管员,每月向群众代表反馈环保监管和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要强化监督检查,半年会同市监察局进行一次联检。
(二)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焦化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闲置或停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偷排、超标排污的,要依法严厉处罚。要加强限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