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善后处理
4.1 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2 奖励
各级政府对在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猪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4.3 责任
对在猪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猪流感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级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4.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6 恢复生产
猪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性措施。根据猪流感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4.7 社会救助
猪流感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