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除有下列情形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时间不得任意变更。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违反实习协议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被中断实习的,有权自中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所在市(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省直所实习人员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可合并计算实习时间。各市(州)实习人员转入省直所实习的,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提出申请。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省直所实习人员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报告。
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报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省直所实习人员报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律师事务所认为其管理的实习人员不适合从事律师行业,在向市(州)律师协会或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报告后,可以不再接受该实习人员在其事务所实习。
第七章 实习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二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为20天,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律师协会负责制定。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或者选定教材。
第二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选聘教授和司法部门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
集中培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大纲确定,主要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考勤考核两项,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集中培训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