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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应提交毕业院校的派遣证和学生档案;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省直所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省直所对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向省律协申请复核。

第四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实际审核通过的人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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