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决算报表审签。
《条例》第
十三条、第
五十一条对开展政府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表审签作出了规定。省厅今年已安排对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的决算(草案)报表审签进行试点。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总的原则是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积极探索,重在实效。此项工作由财政处牵头负责。
三、认真开展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
为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审计机关的职能调整,修订后的
《审计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界对此有明确要求,要逐步充实调整力量,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质量监督。由综合法规处牵头组织。
四、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是连接社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扩大公告审计结果的面。各业务处室要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