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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审计工作
  《条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顺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在明确审计监督范围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适度超前性。
  1、关于投资审计。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条例》专辟一章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这样规定,既强化了被审计对象接受审计的刚性要求,同时也对审计机关做好投资审计提出了刚性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充实投资审计力量,在做好投资项目审计的基础上,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投资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厅投资处要尽快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2、关于企业审计。《条例》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上述规定是在《审计法》精神原则指导下,顺应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而作出的适度超前性的规定。应制定方案,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并认真做好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此项工作由厅经贸处牵头负责。
  3、关于效益审计。开展效益审计是提高审计工作层次的重要举措,是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应积极稳妥地扎实推进。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一条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表述。《条例》十二条、第五十条确立了政府部门效益审计制度,并对效益审计的含义、内容、结果利用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也对开展效益审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要将效益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下半年根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适量的效益审计项目,进行试点和探索,并有的放矢地组织一些学习考察活动。此项工作由综合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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