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皖审综〔2006〕53号)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修订后的《
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5年10月2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
《审计法》和
《条例》的颁布,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狠抓贯彻落实是审计工作中更为重要的一件大事。2006年是贯彻
《条例》的开局之年,省厅机关在贯彻
《条例》工作中开好头、起好步,对推动全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
《条例》具有示范引路作用。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
修订后的
《审计法》在保持原
《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贯彻落实
《审计法》,首先要学习培训好,准确理解修订的内容。要以处室为单位认真学习,在此基础上于4月份举办一次
《审计法》专题讲座,请审计署法制司领导来皖授课。编印《〈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释义》,帮助审计人员深刻领会
《条例》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