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整改措施
(一)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
(二)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不同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分别制定差别化的整改措施,着力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
(三)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改工作督导协调,并指导帮助其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四、实施步骤
规范整改工作从10月份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0)。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定整改措施,做到有检查、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形成规范整改工作自查报告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于10月15日前报州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二)重点抽查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0日)。州经信委、州工商局、恩施银监分局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督促检查。对在规范整改中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规范整改任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三)整改规范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对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完善对现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对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备案资料,以及出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涉及工商登记的,督促其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涉及其它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依规处理;对经整改后仅注册资本没有达到准入门槛的,允许在2011年3月底前增资到位;对经检查验收符合准入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发放由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经信、工商、银监部门要共同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在规范整改工作中以及在今后的融资性担保运行中,若发生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