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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

  (三)协调审查。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受理机构应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应将不应公开部分删除后当向申请人提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等活动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四)分类告知。行政机关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等,进行分类答复(有关文书可从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五)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人数众多的,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或召开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公开,并给申请人提供查询指引。
  三、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
  (三)完善投诉、举报。各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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