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办[2008]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办法》与《关于印发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相比,在征迁模式、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作了一定调整,县、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尽快掌握其精神实质并组织实施。对《办法》施行之前已发布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以确保新老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进一步明确征迁责任主体
根据《办法》规定,县、区政府是征地拆迁及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土地征收调查、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展补偿安置以及征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等工作。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不再审批,直接由县、区政府批准,报市征收土地办公室备案。安置房建设用地招拍挂的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过程监管、房屋分配等均由县、区政府负责。县、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确需认证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认证小组进行认证。市认证小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业等部门参加。
三、扎实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集体土地和农业人口的相关情况,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房屋、人口、宅基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按村民小组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统计制度,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减少征收工作环节,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四、严格征迁工作程序
征迁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两公告”、“三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区政府在收到征收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征收调查,并按照初始登记、初审、审核等程序进行公示。在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告知的征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拟订和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内,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申请开展听证后,由县、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土地征收办公室备案。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拍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