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好救助数据的统计和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3.指导县、区民政部门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受理、甄别和具体救助(提供食宿、查询查证、资助返乡等)。
4.根据市政府要求做好救助管理的检查督促工作。
(二)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求助意愿且自身无力前往救助站的,应引导、护送其前往救助站求助。
2.将巡视和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到日常治安工作范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3.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4.协助城管、民政等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市行政执法局
1.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信息及时通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2.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四)市卫生局
1.指导定点医院负责街头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2.对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患者给予及时救治,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市教育、财政、司法、交通运输、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教育和送返相关工作。
(六)县、区政府
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
1.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信息及时通知市公安分局(110),由市公安分局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2.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拨打120予以救治。
3.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及综治巡逻队,对街面不文明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
4.指导社区的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志愿者每月至少参加1次宣传活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不少于1次;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