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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按《铜陵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困难企业中的残疾军人住院后,个人支付部分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帮助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酌情予以补助,所需资金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列入条块单位进行管理的在职残疾军人按照各自医疗保险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作为补充,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诊断证明;
  (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违反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第十八条 在本市内进行户口迁移的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再更改原医疗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医疗费补助限于在指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办法不予保障。
  第二十条 铜陵县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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