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铜陵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政办[2008]2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铜陵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铜陵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市经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铜政〔2006〕74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5%的目标,现提出2008年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一、强化监督,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2008年节能工作目标。全市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4.5%,21户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12万吨标煤以上。
(二)实施“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考核办,2009年一季度)
(三)建立全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分县区GDP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2008年7月底和2009年3月底前)
(四)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一次节能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县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的实施情况,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节能方案的落实等情况。(责任单位:市经委,全年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