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内就诊在定点范围内自愿选择医院,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的,实行转诊制度,统一由市三级医院(市人民医院)出具转诊单,并报市合医办审核批准后转院。
六、补偿方法
(一)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合医办结算费用。总费用超过1万元的,向市合医办报告。在市外定点和非定点医院住院病人(在外务工人员),每月15-25日到市合医办办理补偿手续。对远郊乡镇(办事处),市合医办根据情况定期赴乡镇政府所在地现场报销。
(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个人需索要哪些单据,并提供费用清单、发票、病情证明及自费药品、大型检查知情同意书。外出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务工单位证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参合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合医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治疗、收费等,进行多形式全程动态监督,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定期公示。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大型检查项目及特殊材料,必须取得参合人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或检查,急诊抢救除外。
(三)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假证明,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及以其他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针对上述要求,市合医办每年对参合农民住院病历组织1次以上的抽查、评估。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的重要措施,明确具体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履行好组织、支持和引导的职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政府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通过培训班、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让乡村干部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合作医疗的意义、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以及医疗费用补偿的程序、方法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农民互助共济抵御大病风险的意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培训工作,让广大医务工作者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