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各区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元,市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元。
(三)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给予适当扶持。
(四)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资金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定合理支付范围和标准,防止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建立相应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一)市辖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在银行设立收入和支出专户,收入专户由市财政局管理,支出专户由市合医办管理。所有筹集资金全部进入财政收入专户,所有支出资金全部通过支出专户。
(二)各区补助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于2008年3月底前按比例划拨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三)在个人、区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及时将市补助资金划入收入专户。
(四)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大病和门诊统筹。
(五)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封闭运行”的规定,加强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大病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农民医疗费补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合医办定期向市管委会报告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将基金的收支情况、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列入乡镇、村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杜绝挪用和贪污现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补偿标准
(一)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见下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5万元。外出务工人员按市外转诊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各级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100
| 80%
|
二级医院
| 300
| 75%
|
三级医院
| 400
| 70%
|
市外转诊定点医院
| 500
| 60%
|
市外转诊非定点医院
| 50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