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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铜政办[2008]12号)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商品房“一价清”和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商品房“一价清”资料(即明码标价书和价目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备案后,房地产部门方可接受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
  四、建立并实行商品房价格监测、成本认证、预(销)售成本、价格公示制度
  建立市内主要区域、各大开发经营企业、重点楼盘商品房价格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成本认证、监审、公示制度。其中,商品房适时按路段或区域公示成本;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按楼盘公示预(销)售价格。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信息公开力度。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及时公布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正确引导市场走向,为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
  对不按规定执行商品住宅房销售明码标价“一价清”制度和擅自提价、收费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处,即在全市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充分发挥价格杆杠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管理,清理不合理收费,促进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进一步完善《铜陵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切实整治房地产市场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对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宅房和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从严审核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利润。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市价格主管部门将组织力量、抽调专人,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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