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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铜政办[2008]12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铜政办[2008]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一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重要意义的认识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等环节,充分发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房地产领域良性运行的价格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步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铜陵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局备案。物价部门将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对明码标价的内容已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确定后,开发企业不得再擅自提高公示价格销售。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式样,由市物价局监制,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按照价格部门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在售楼部或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楼盘实际销售总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房者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
  三、认真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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