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票据征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建设银行各市分、支行 (不发大连):
为促进“税费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提高工会经费征收效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原自2007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时使用的《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停止使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问题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1、适用范围
缴款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收入,通过各商业银行以银行存款或现金方式缴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时,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2、票据打印
税务部门打印票据时,在缴款单位(人)栏打印缴款单位(人)的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在“收款国库”的“编码”栏打印“收款单位”的“名称”和“开户银行”,在“名称”栏打印收款单位账号;在打印区域中第一行依次打印缴费项目、所属时期、预算级次,第二行依次打印缴费品目名称、缴费比例、工资总额、缴款金额。
3、联次用途
第一联由缴款单位(人)作支款和报销凭证;
第二联由缴款单位(人)开户银行作转账借方凭证;
第三联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由银行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
第五联由工会组织作收入核算凭证。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1、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收取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
2、票据打印
税务机关打印票据时,在缴款单位(人)“全称”栏打印 “缴款单位全称”内容;在“收款国库”的“编码”栏打印 “收款单位”的“名称”和“开户银行”,在“名称”栏打印收款单位账号;在打印区域中第一行依次打印缴费项目、所属时期、预算级次,第二行依次打印缴费品目名称、缴费比例、工资总额、缴款金额。
3、联次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