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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8〕172号)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宁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2008]39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 254号)精神,辽宁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属旅游服务业,应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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